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颱風及暴雨情況下的工作安排

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颱風及暴雨情況下的工作安排
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颱風及暴雨情況下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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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今日(十月十七日)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僱員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如適用)等。這些安排不但可以保障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更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勞工處發言人說:「僱主在擬訂及執行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為避免誤解、爭拗及混亂,僱主應在制定有關工作安排的過程中諮詢僱員,並因應經驗和勞資雙方的需要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更新或修訂。」
 
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復工的安排(例如在有關警告取消後,在安全及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在多少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在家工作的安排(例如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當值及工作安排);
*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例如就當值或缺勤的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有關在惡劣下必須當值的僱員(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熱帶氣旋或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必要人員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評估必要人員需求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包括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往返工作地點,或在家工作的可行性。僱主亦應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顧及、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或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上班,盡量將於工作地點當值的必要人員人數減至最少。當天氣情況繼續,公共交通工具即將暫停服務,僱主應盡快讓僱員提早下班或安排在家工作。」
 
「當天文台在工作時間內發出八號預警,表示天氣情況會繼續惡化,僱主應盡快安排僱員分批下班或安排在家工作。為確保僱員安全和趕及在公共交通服務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動不便的僱員(例如懷孕及殘疾僱員)、需依靠容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交通服務(例如渡輪服務)返回居所的僱員,以及於偏遠地點工作或居住的僱員(例如離島),應獲准優先下班。其他僱員應按他們返家路程的距離或所需時間分批下班。」
 
「在特殊情況下,如必須安排僱員在惡劣天氣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應預先與他們商討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時,如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他說:「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對於因惡劣天氣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無故地不發放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僱主應了解事件的成因,仔細考慮個別僱員的情況,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發言人亦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
 
發言人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颱風或暴雨下工作,他們必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中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如僱員在他/她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有關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內容框架、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以供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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