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維持現行社交距離措施

政府今日(九日六日)公布,將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公共衞生緊急規例規定刊憲,延續現行社交距離措施,生效日期為九月八日至九月二十一日。同時因應嚴峻,政府會嚴格執行各項防疫抗疫管控措施,以進一步遏制疫情,防止醫療系統崩潰,並盡可能避免需要採取影響較大的收緊措施。
 
香港每日新增個案突破五位數字,大部分涉及傳染力較高的變異病毒株BA.4和亞系,預計短期內個案數字會繼續高企。為管控病毒傳播風險,現階段並無空間放寬任何社交距離措施,然而考慮到社會及經濟活動的需要,政府決定於下一個14天周期維持現行社交距離措施,不作收緊,同時嚴格執行各項抗疫管控措施,包括強制、檢疫隔離、社交距離、「疫苗通行證」(包括「紅、黃碼」)等。
 
有關措施包括容許所有餐飲及表列處所在嚴格執行「疫苗通行證」和「安心出行」等要求下繼續營業。所有人士須於出席宴會前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並出示陰性結果照片予餐飲處所負責人檢查,方可進入處所。有關人士亦可以進入處所前48小時內獲得的陰性結果,替代上述快速抗原測試的要求。而市民於交通工具和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以及在公眾地方禁止羣組聚集等要求亦維持不變。
 
為有效實施「疫苗通行證」的規定,政府發言人提醒須使用「驗證二維碼掃瞄器」的處所負責人/管理人,其掃瞄器的流動應用程式必須已更新至最新版本(4.4.0或以上版本)。他們亦應確保相關流動裝置在處所的營業時間內維持網絡連線狀態(透過無線網絡或數據卡均可),以準確辨識顧客/訪客是否屬於被區分為「紅碼」或「黃碼」的人士。
 
在九月八日至九月二十一日期間生效的具體措施(《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限制詳情見附件一)包括:
 
(一)餐飲業務
 
(1)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每天凌晨零時至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須繼續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飲品。所有顧客如進入餐飲處所參與宴會,或進入處所內的酒吧/酒館範圍,必須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內進。餐飲處所每枱最多八人,可進行不超過120人的宴會活動,場內繼續禁止進行任何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
 
(2)酒吧/酒館可於每天上午五時至翌日凌晨一時五十九分營業,每枱最多四人,顧客人數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75%。場內繼續禁止進行任何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所有酒吧/酒館的顧客必須繼續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進入有關處所。
 
(3)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的其他規定及限制繼續適用,包括離開餐桌時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所有顧客(只購買外賣的顧客除外)必須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其他流動裝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而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負責人須使用政府提供的最新版本「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掃描顧客的電子針卡、醫學豁免證明書或康復紀錄二維碼。
 
 
(二)表列處所
 
(4)所有涉及表列處所運作的員工須每三天在進入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
 
(5)泳池、體育處所、健身中心、美容院及按摩院、公眾娛樂場所、遊樂場所、機中心、活動場所、宗教處所、理髮店/髮型屋、浴室、派對房間、夜店/夜總會、卡拉OK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和郵輪的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當中,夜店/夜總會繼續禁止進行任何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而顧客則必須繼續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進入有關處所。工作人員及顧客除在獲豁免的情況下,其餘時間均須全程佩戴口罩。市民在體育處所及符合換氣量要求的健身中心進行運動時,則可以不佩戴口罩。
 
(6)會址及酒店或賓館的管理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而處所內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
 
(7)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或市集的管理人/掌管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以被動查核模式符合與「安心出行」及「疫苗通行證」有關規定。
 
(8)電影院、表演場所、博物館、活動場所、宗教處所等處所的人數限制維持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85%。顧客可在電影院放映廳內飲食。
 
(三)佩戴口罩要求
 
(9)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任何人士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均須一直佩戴口罩。市民如身處《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或在戶外公眾地方進行劇烈活動(例如運動或跑步),可以不佩戴口罩。
 
(10)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四)羣組聚集
 
(11)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12)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不超過30人的本地遊活動可繼續進行。有關要求包括(一)相關員工已接種三劑疫苗,並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及(二)所有遊客均符合「疫苗通行證」下當時適用的要求。如所有遊客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均已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有關人數限制可放寬至100人。
 
(13)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發言人表示:「當前香港疫情非常嚴峻,政府鄭重呼籲市民嚴格遵守社交距離措施。縱使中秋佳節臨近,市民應盡量避免參加人多擠迫的活動,並減少不必要的社交聚會,以減低感染風險。此外,新冠疫苗對減低重症或死亡均高度有效,市民請盡早安排長者和兒童接種,讓他們及早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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