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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纖股》如興獨董周忠賢強調「629」選任合法 要求9月2日股臨會

如興(4414)19日下午應證交所要求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後,當選的獨立董事周忠賢,在(19)日晚間發布四點聲明,強調6月29日會為合法召開,並指新任董事長翁紹華不得擔任法人代表人董事,要求9月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於「629」股東會,係由前董事長張水江主持,而新任董長事翁紹華未依工商登記程序,登記為偉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忠賢主張其獨董選任程序一切合法,要求主管機關查辦惡意操弄、危害如興公司治理相關人等。

以下為如興獨董周忠賢聲明稿全文:

針對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興公司)今日(7/19)下午於證交所召開之記者會及新聞稿,本人簡要提出聲明如下。

一、如興公司111年6月29日召開之111年度股東常會,係由如興公司董事會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合法召集,於司法機關判決宣告該股東會決議屬無效、得撤銷或不成立前,前開股東常會所為之任何決議均屬合法。

二、翁紹華先生稱其111年2月24日即業經偉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為董事,然依據經濟部工商登記,偉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仍登記為張水江。依據公司法第12條之規定,翁紹華先生既未經登記為偉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董事,即不得據此對抗第三人。翁紹華先生如對其董事身分有任何疑義,應藉由司法程序加以確認,而非以蠻橫粗暴、無視法律及公司治理之方式取代司法機關,恣意宣稱如興公司111年6月29日召開之111年度股東常會無效,並據此稱本人非經如興公司股東會合法選任之獨立董事。

三、本人既經如興公司合法召集之股東常會補選並當選獨立董事,依法自得行使獨立董事之相關法定職權。本人已於111年7月18日合法通知如興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規定,於111年9月2日召集如興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如興公司即應依法公告。

四、依據如興公司111年7月18日上傳之重大訊息內容均顯示,有心人扭曲隱匿相關資訊,並藉由惡意操弄改派日期等手段造成重大紛擾,危害如興公司及投資大眾權益甚鉅。如容任此劣質操弄手法,將嚴重影響我國公司治理及資本市場秩序,且有害權益之保障,本人在此呼籲主管機關應查辦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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