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適度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政府今日(十月十八日)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經批准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作出修訂,把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羣組聚集的人數上限由四人增加至12人。有關修訂將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由立法會審議,並於十月二十日起生效,以配合早前政府公布將作適度放寬的社交距離措施生效周期(即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二日)。
香港新冠疫情自九月初的高峰回落後目前尚算平穩。新增個案數字雖然未有進一步回落而徘徊於每日5 000多宗,並因為傳播力可能更強的新變異病毒株出現而近日稍為有所回升,但整體入院、重症及死亡數字仍然處於相對平穩水平,公營醫療系統仍能在應付新冠入院個案的同時維持大部分正常服務。政府按「科學為本、精準抗疫、風險可控、便民利民」的精神,並考慮到相關的數據分析,決定於下一個14天周期適度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整體而言,由十月二十日起獲適度放寬的措施包括:
 
(1)容許在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夜店/夜總會、電影院、博物館,以及會址和酒店/賓館的會議室/多用途室內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前提是有關表演者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即每七天兩次核酸檢測,以及進行表演或彩排當天在進入有關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亦須盡量佩戴口罩,並與觀眾或顧客保持足夠距離(或設有有效分隔),而進行跳舞活動的人士在跳舞期間必須佩戴口罩;
(2)容許於主題公園的戶外範圍飲食;以及
(3)將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放寬至12人。
 
至於其他社交距離措施則維持不變,包括就參與宴會的人士、酒吧/酒館及夜店/夜總會顧客進行快速抗原測試的要求;有關使用「安心出行」及「疫苗通行證」的要求和就持「紅碼」/「黃碼」人士進入相關處所的限制;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和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等要求。
 
隨着疫情不斷發展,政府會繼續密切觀察疫情變化和最新走勢,包括經放寬的入境管控和社交距離措施,以及與新變異病毒株有關的海外疫情和本地錄得的輸入個案,並在未來每個14天周期檢視進一步調整社交距離措施的可行性,以期在保障公眾健康和防範疫情反彈的情況下,讓市民生活有序復常。
 
在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二日期間生效的具體措施(《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限制詳情見附件一)包括:
 
(一)餐飲業務
 
(1)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每天凌晨零時至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須繼續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飲品。所有顧客如進入餐飲處所參與宴會,或進入處所內的酒吧/酒館範圍,必須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內進。餐飲處所每枱最多12人,可進行不超過240人的宴會活動。
 
(2)酒吧/酒館可於每天上午五時至翌日凌晨一時五十九分營業,每枱最多6人,顧客人數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75%。所有酒吧/酒館的顧客必須繼續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進入有關處所。
 
(3)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內可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前提是有關表演者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即每七天兩次核酸檢測,以及進行表演或彩排當天在進入有關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亦須盡量佩戴口罩,並與觀眾或顧客保持至少1.5米距離(或設有有效分隔),而表演者及觀眾或顧客不可在處所內有任何社交接觸。進行跳舞活動的人士則在跳舞期間必須佩戴口罩。
 
(4)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的其他規定及限制繼續適用,包括離開餐桌時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所有顧客(只購買外賣的顧客除外)必須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其他流動裝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而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負責人須使用政府提供的最新版本「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掃描顧客的電子針卡、醫學豁免證明書或康復紀錄二維碼。
 
(二)表列處所
 
(5)泳池、體育處所、健身中心、美容院及按摩院、公眾娛樂場所、遊樂場所、遊戲機中心、活動場所、宗教處所、理髮店/髮型屋、浴室、派對房間、夜店/夜總會、卡拉OK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和郵輪的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當中,每組人數上限一般為12人。所有涉及表列處所運作的員工須每三天在進入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夜店/夜總會每枱最多6人,而顧客則必須繼續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進入有關處所。工作人員及顧客除在獲豁免的情況下,其餘時間均須全程佩戴口罩。使用者在體育處所及符合換氣量要求的健身中心進行運動時,則可以不佩戴口罩。
 
(6)夜店/夜總會、電影院、博物館,以及會址和酒店/賓館的會議室/多用途室內可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前提是有關表演者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即每七天兩次核酸檢測,以及進行表演或彩排當天在進入有關處所前進行快速測試),亦須盡量佩戴口罩,並與觀眾或顧客保持至少1.5米距離(或設有有效分隔),而表演者及觀眾或顧客不可在處所內有任何社交接觸。進行跳舞活動的人士則在跳舞期間必須佩戴口罩。
 
(7)會址及酒店或賓館的管理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而處所內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
 
(8)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或市集的管理人/掌管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以被動查核模式符合與「安心出行」及「疫苗通行證」有關規定。
 
(9)電影院、表演場所、博物館、活動場所、宗教處所等處所的人數限制維持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85%。顧客可在電影院放映廳內或主題公園的戶外範圍飲食。
 
(三)佩戴口罩要求
 
(10)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任何人士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均須一直佩戴口罩。任何人士如身處《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或在戶外公眾地方進行劇烈活動(例如運動或跑步),可以不佩戴口罩。
 
(11)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四)羣組聚集
 
(12)除獲豁免者外,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12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13)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不超過30人的本地遊活動可繼續進行。有關要求包括(一)相關員工已接種三劑疫苗,並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及(二)所有遊客均符合「疫苗通行證」下當時適用的要求。如所有遊客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均已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有關人數限制可放寬至100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已經批准對有關活動的定義作出技術性修訂。
 
(14)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能會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他們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採取謹慎態度、穩紮穩打,在疫情穩定的情況下有序放寬各項抗疫措施,避免在復常路上走回頭路。隨着香港天氣轉涼,我們呼籲市民盡早接種新冠和流感疫苗,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