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任期延續

已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終審法院一名非常任法官及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三年︰
非常任香港法官

(由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陳兆愷法官,GBM
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由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岑耀信勳爵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三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續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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