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漏報公司營業額及物業租金收入罪成候判

一名商人今日(十月七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二十一日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現年六十一歲的被告,被控十五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二/○三至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其獨資業務的營業額,並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其車位的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款。被告先前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今日被裁定全部十五項逃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間獨資業務公司(該公司)的東主,該公司與一間出版社合作出版手錶雜誌,負責尋找廣告客戶,並可獲得總廣告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作為報酬。稅務局經調查發現,在二○○二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間,手錶雜誌共發行了五十三期,該公司從中可獲得的廣告費收入共11,363,268元。被告在二○○二/○三至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報該公司的總營業額只有4,936,442元,漏報營業額達6,426,823元,逃繳稅款共819,437元。
此外,被告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報他並無任何擁有全部業權並在該期間作出租用途的物業。稅務局其後發現,被告於該三個課稅年度出租其全權擁有的車位,漏報租金收入共40,167元,逃繳稅款為3,344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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